又一例!个人设立海外公司被外汇局罚款185.9万元

Connor bitop交易所 2024-07-24 25 0

本文 作者 l Amy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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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在海外设立公司非常普遍,但大部分都是存在外汇违规的问题的,

这几年这方面的处罚案例也越来越多,大家要非常留意。

去年底,

外汇局又处罚了一个境内个人林某因设立海外公司SPV导致的外汇违规案例,罚了185.9万元。

又一例!个人设立海外公司被外汇局罚款185.9万元

△图:外汇局处罚林某

什么情况?

个人设立海外SPV公司违了什么法,会被如何处罚?外汇局又是怎么发现的?

今天我们就来分析,有海外公司的人士值得关注一下。

1

个人设立海外公司违法

众所周知,中国境内个人不允许直接做资本项下的境外投资,比如设立海外公司,

但为了中国企业海外上市融资,外汇局专门开了37号文(《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下同)这个口子,让境内个人能合法持有海外公司。

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

境内个人涉及任何设立海外公司等事宜,都需要根据37号文办理外汇登记。

又一例!个人设立海外公司被外汇局罚款185.9万元

△图:《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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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未按照37号文办理登记,则属外汇违规行为,

就未办理登记/变更登记的行为,外汇局可以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对个人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而且,如果未办理登记的情况下进行资金进出,比如向海外公司出资(无论是用境内还是境外资产出资)、海外公司利润红利汇回等行为,又可能造成逃汇、非法汇入外汇或者非法结汇等更严重的外汇违规,外汇局可以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一条,按照逃汇/违法金额的一定百分比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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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外汇管理条例部分

2

林某被罚185.9万

但实际上,

未办理37号外汇登记的非常普遍,比如林某。

根据外汇局深圳分局2023年11月27日的处罚公告,

林某违反了37号文第十五条,“通过虚假或构造交易汇出资金用于特殊目的公司”或者“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便发生资金流出”,构成逃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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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7号文第十五条

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按照逃汇金额的一定比例处罚,最终林某被罚款185.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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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通俗些说,我们分析林某可能是这样一种情形:

他设立了一家海外公司,但是没有办理37号文登记,现在林某想对该公司汇款,但是由于未办37号文登记,他就没有合规的汇款渠道,所以他采取了虚构交易虚假单据的方式把钱汇到了海外公司账上……

这也是典型的个人设立海外公司未办理37号文外汇登记,又发生资金流出而被处罚的情况。

3

违反37号文外汇登记的多种常见情形

除了林某这种情形,

还有多种常见的因违反37号文登记而被外汇局处罚的情形,我们列举几种。

比如外汇局江苏分局2023年6月处罚的两例陈某和黄某,

两人都是设立海外公司未办理外汇登记,且合并有“变相买卖外汇”行为,最终被外汇局罚款127.45万元和93.64万元。

据外汇局通报和分析,两人未办理外汇登记的行为,违反《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已废止,后是37号文)第二条、第八条和37号文第三条。“变相买卖外汇”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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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023.6陈某外汇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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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023.6黄某外汇处罚

再如外汇局宁波分局2023年9月和11月处罚的两例境内公司违反37号文被罚的案例,

这两家境内公司都是中国个人在海外设立的公司返程投资再设立的公司,都是因为违反37号文第十五条,大概率也是未按规定办外汇登记,或/及未披露返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的情况下,又向海外公司违规汇出资金,最终被外汇局罚款69.3万元和86.5万元。

据外汇局通报和经我们查证的资料分析,这两家公司背后实控人是中国境内个人,这两家公司极大概率也是未披露返程投资事宜,未披露返程投资背后的实控人,未按37号文办理相关登记。未办登记的情况下又通过其他手段汇出资金,违反了37号文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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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023.9外汇处罚案例

又一例!个人设立海外公司被外汇局罚款185.9万元

△图:2023.11外汇处罚案例

再如2018年10月外汇局公开的两例境内公司违反37号文被罚的案例,

这两家境内公司也是中国个人在海外设立的公司返程投资再设立的公司,这两家境内公司被罚的原因是在办理外汇登记时未如实披露其背后实际控制人,同时违规向海外母公司汇出利润,最终被外汇局罚款95万元和104.7万元。

据外汇局通报和我们的分析,这两家公司背后实控人就是中国境内个人,如果批露实控人就会暴露返程投资事宜,暴露个人未办理37号文登记的个人违规问题,所以隐瞒返程投资实控人信息。但是隐瞒不披露行为本身就违反了37号文,再发生汇出利润等资金流出行为,就违反了37号文第十五条。

又一例!个人设立海外公司被外汇局罚款185.9万元

△图:2018.10.22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处罚案例

再如2019年5月外汇局公开的一例境内公司因实控人未办理外汇登记被罚的案例,

我们分析,这家境内公司起初是中国个人在海外设立的公司返程投资再设立的公司,实控人个人和公司也都按规定办理了返程投资相关外汇登记,

但是后面实控人个人移民变更身份,实控人却未随之从37号文(以前是75号文)换成按外商直接投资办理外商直投登记及变更登记,就违规向海外母公司汇出利润,最终境内公司被外汇局罚款302万元。

又一例!个人设立海外公司被外汇局罚款185.9万元

△图:2019.5.20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处罚案例

4

有海外公司的注意了

一直以来,个人对外直接投资都是受外汇管制的,

未办理外汇登记(现37号文,原75号文),个人在海外设立公司就是违规行为,

未办理登记同时又涉及资金进出的,又构成逃汇、或者非法汇入外汇、非法结汇等行为,而面临更严重的外汇处罚。

这几年这方面的处罚案例也越来越多,

有海外公司的要非常注意。

提前规划,才能游刃有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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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y姐,入于会计师事务所,兴于券商投行。拆过红筹,做过并购。现帮移民的朋友打理家族资产,做做跨境投资。专注境外:跨境税务、跨境并购、CRS与FATCA、境外信托与保险、离岸基金、全球资产配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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