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实施后外资企业登记之您问我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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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1.
我国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后,对于属于《公约》缔约国的申请人所提交的主体资格文件较之前有什么不同呢?
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时,对于《公约》缔约国申请人提交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登记机关不再收取经我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后所属国有关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书,改为收取所属国有关机关的公证文书和当地有权机关签发的附加证明书。无需办理我国驻当地使(领)馆领事认证。附加证明书的功能、效力等同领事认证。这样一来,免去了做完公证后再到中国驻当地使(领)馆领事认证步骤,简化了公证文书跨国流转程序,缔约国间办理文书流转手续时间大幅减少,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便利度进一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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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什么是附加证明书(Apostille)?
按照中国领事服务网的有关解释,附加证明书是文书出具国指定的主管机关为公文书签发的一个验证证书,具有《公约》要求的固定内容,具体包括文书出具国、签署人、签署人身份和印鉴名称4项文书相关信息,以及签发地、签发日期、签发人、附加证明书编号、签发机关印鉴和签名6项证明信息共10个要素。为便利公文书在国外使用,附加证明书一般使用包括英、法文及本国语言在内的两种或三种语言的范本。公文书加贴附加证明书后,可直接送往《公约》缔约国使用,无需办理传统领事认证。每份附加证明书都有一个公开注册的编号,用文方可利用文书出具国提供的核查渠道验证其真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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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于《公约》对我国生效后,《公约》缔约国申请人已取得经我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材料的情形,所持的公证认证材料的时效是多久呢?
对于《公约》缔约国申请人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材料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关原则上应当接受自认证之日起1年内的公证认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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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公约》在我国生效实施后,外国自然人在京投资办企业,持“外国(地区)护照”通过“e窗通”微信小程序“刷脸”即可完成身份核验的,其主体资格证明是否需要经过所属国有关机关公证并取得当地有权机关签发的附加证明书?
外国自然人持“外国(地区)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以及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通过“e窗通”微信小程序“刷脸”即可完成身份核验的,按照现行规定执行,无需办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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