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合肥一桩因醉酒引发的伦理悲剧
古人云“与人交不可知,不可不知”,意思是和别人交往时要保持距离,有些事不能让对方知道,同时也有一些事,不能不知道对方的情况。如果用现在的话来说,就是和朋友保持一定的距离感,并且注重自己的隐私安全。
可安徽合肥一女子却在和室友合租时,一点都没有自我防范意识,以至于在醉酒之后惨遭室友的朋友轮流侵犯。不过好在女子事后及时反应过来,立刻将其中一人反锁在房间里,并迅速报警。
2011年,22岁的少女小叶在合肥市一家公司上班,为了平时上班方便,她在公司附近的小区里租了一套房子。不过房子很大,她一个人住既显得太冷清,也有些浪费时间。于是小叶便在出租网站上找合租室友。
不过为了自身安全着想,她还是明确表示自己只找女室友。很快就有人联系了小叶,对方自称叫小玲,和小叶的年纪相仿,也是在附近工作的女生。小叶带着小玲看了房子后,两人便开始商量合租的时期。
不到一个星期,小玲就搬到了小叶的出租屋内,两人正式开始合租。在小玲搬家的那天,小叶还见到了小玲的男友许某。但小叶不知道的是,年轻漂亮又活泼开朗的她,早就成为了许某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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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3日,小叶下班回家后发现家里异常的热闹,原来是小玲的男友和朋友来找她玩。小玲还热情地给小叶介绍,除了男友许某外,还有男友的表哥肖某。两人也主动向小叶打招呼,小叶平时和小玲关系不错,便也热情地和两人打招呼闲聊了起来。
聊到起劲时,许某拿出了几瓶啤酒,招呼小叶一起喝酒。小叶虽然有些顾虑,但一想到是在自己家里,便没有拒绝,四人一起开怀畅饮。可喝完酒还不尽兴,小玲又提议大家一起出去唱歌,到了KTV,免不了又喝上不少酒水。
两轮下来,小叶早就醉得不省人事,不过好在小玲没有坐视不管,她扶着小叶将小叶带回家,并送进了房间。随后小玲也因为喝了不少酒早早地洗漱休息了。至于许某和肖某,则在小玲休息后,偷偷打开了小叶的房门。
原来两人早就对小叶图谋不轨,故意给小叶灌酒。终于把小叶灌得伶仃大醉,随后便开始对小叶实施侵犯。11月4日凌晨4点左右,许某和肖某轮流与醉酒状态的小叶发生了关系,肖某在事后离开了出租屋,而许某则直接躺在小叶的床上睡了过去。
早上10点左右,小叶醒来时,发现身边躺着许某,自己更是一丝不挂。她顿时反应过来自己遭遇了怎样的侵害。不过她却并没有当场发作,而是冷静地穿衣起床,并且没有惊醒许某。起床后小叶从外面锁死了房门,将许某关在屋内,然后立刻前往派出所报警。
民警接到报案后非常重视,立刻派人去出租屋将许某抓捕归案。而许某在被抓获时,甚至还没有醒来。当许某被带到派出所时,才意识到自己“东窗事发”,于是他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过程,并且供出了自己的同伙肖某。
警方又前往肖某家中,将其一同押回派出所接受审理。至于小玲还蒙在鼓里,她以为男友和肖某在事发当天凌晨就回家了,殊不知许某和肖某早就盯上了小叶,在灌醉了小叶后,背着小玲对其室友实施侵犯。
毫无疑问,许某和肖某两人均构成了强奸罪。虽然在案发过程中,被害人小叶并没有反抗,但这不妨碍法院对两人定罪。因为在我国《刑法》中有明确规定,特殊情况下,被害人即使没有反抗,也构成违背妇女意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而违背妇女意志一般要以妇女反抗为根据,反抗的内容包括呼救、语言拒绝、求情、指责等,不能将身体搏斗作为认定反抗的唯一标准。现行刑法对反抗的内容和程度采取放宽态度,如妇女不敢反抗,妇女来不及反抗,妇女不知反抗,或妇女明知反抗无用而不反抗,都属于违背妇女意志。
小叶在案发时就处于不知反抗的醉酒状态,因此无论她反抗与否,都不妨碍肖某和许某构成强奸罪。《刑法》规定,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是,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其中轮奸是指二人以上违背受害者意愿,强行发生的性行为,又称为集体强奸。肖某和许某轮流与小叶发生关系,构成了轮奸,因此需作为强奸罪的加重情节予以处罚。也就是说,等待两人的,最少是十年有期徒刑,即使被判处无期徒刑也有可能。
与人交往要知进退,守清白,在把握好道德底线的同时,也要守住法律的红线。小叶就是对室友的朋友过度信任,从而坏了自己的清白。而肖某和许某则没有守住自己的道德底线,也越过了法律的红线,因此两人都为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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